育达科大 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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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日期 标题
转知卫生福利部(下称该部)订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裁处流程指引」

修正本校「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修正教育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师涉性别事件是否情节重大之判断基准公告
卫生福利部编印「家庭暴力案例教材汇编」电子书,请多加运用。

【转知】性骚扰?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性骚扰防治法?
有关函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询校园性别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绝受访,后续调查程序究应中止或继续履行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相关规定,避免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进用不适任调查成员之情形一案,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有关所询校园性别事件调查小组成员是否为公务人员及其涉讼辅助,复如说明,请查照。
检送修正之「大专校院处理学生办理活动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项」(如附件),请据以配合109学年度学生相关迎新活动事宜,请查照。
有关事件当事人分属不同学校之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跨校事件)通报作业,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函转卫生福利部有关身心障碍者婚姻及生育辅导之需求,请加强学校机关人员敏感度,以察觉身心障碍者需求,提供服务或协助连结资源1案,请查照。
贵局函询有关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辅导处遇流程,寒暑假期间学校受理后回复个案处理情形期程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重申为依法落实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请将学则及学生请假相关规定,纳入怀孕学生请假及弹性处理成绩考核等规范,请查照。
重申并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5条规定,并请加强宣导1案,请查照。
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0条第3项后段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23条第2款规定案,详如说明。
修正「广亚学校财团法人育达科技大学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卫生福利部109年2月25日召开保护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研商会议决议,有关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事项,请查照。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处理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事件处理程序及裁罚基准」第4点规定,自即日生效。
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第14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请加强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