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旨揭裁罚基准第4点因应性别平等教育法于107年12月28日修正第36条各项规定,增列处罚以下行为,修正说明如下:
(一)第3项:学校未将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或任何人另设调查机制。
(二)第11项: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接受心理辅导、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处置。
(三)第13项:学校校长或学校财团法人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致学校未执行行为人之惩处或处置,或采取必要之措施确保行为人配合遵守。
二、 本裁罚基准电子档已公告于本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edu.law.moe.gov.tw/),请迳查询使用。
三、详细裁罚基准与罚款额度请见附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