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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招募与全民国防教育
一、兵役役期折抵规定:
(一)法令规定:
依教育部102年3月18日台教学(六)字第1020039194号函订定发布「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减常备兵役役期与军事训练期间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二)实施对象:
在营及以后依法受征集服义务役之军官、士官、常备兵及替代役役男,或军事训练之役男。
(三) 实施作法:
凡曾于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修习且成绩合格之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包括军训、国防通识、全民国防),得向就读学校军训室或教官室提出成绩单正本,经核对、验证无误后,以每8堂课折减1日,折减役期。
(四)本校修习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折抵日数如下:
役男年次 |
役种 |
修习课程 |
可折减役(训)期日数 |
折减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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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学校、五专前3年级相当层级进修学校 |
大专校院、五专后2年级相当层及进修学校 |
折减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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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次 |
常备兵役现役或替代役(1年) |
军训 |
每8堂课 |
每8堂课 |
30日 |
退伍日 |
国防通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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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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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 |
至多7日 |
至多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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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次 |
常备兵役军事训练(4个月) |
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课程 |
至多5日 |
至多10日 |
15日 |
第2阶段(专长训练)结训日 |
(五) 兵役折抵申请办法:
本校仅现场申请:亲自(或委讬他人)至教务处教务组申请「有载记全民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成绩」之成绩单一份→军训室验证、核章→缴交服役单位办理折抵役期或训期。
二、相关连结
全民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