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情节重大与否之判断基准,前经本部106年7月26日台教学(三)字第1060092113号函(谅达)示在案。
二、配合教师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相关条文之修正,针对学校调查处理教职员工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113年3月8日后则指「校园性别事件」),由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后,倘经调查发现其行为事实情节已达应予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并应通报终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者,应请调查小组针对调查过程所蒐集之资讯,视个案具体情节,审酌一切情状,并依下列行为事实及对被害人所生影响等因素,予以论明载录于调查报告(事实及认定理由段),经学校性平会审议确认通过后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为人:行为是否基于故意、与被害人之关系(是否直接指导)、过往有无类似行为经学校调查属实、曾处置告诫后再犯、有无挟怨报复、污蔑/转嫁责任予被害人、串供、不当施压被害人或其他受事件牵连之相关人等不具悔意之犯后态度。
(二)被害人:被害人年龄(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状况是否无法应变或反抗。
(三)行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数、被害人所受影响、被害人受害之状况(程度)、侵害之结果是否发生等。
(四)行为态样:行为动机、目的、手段、侵害次数多寡、侵害时间长短、侵害之时间点(于个别指导时、上课时或其他时间)、是否由权力较大之一方主动、是否利用权势或职务上之机会、是否违反被害人之意愿、是否压抑或无视被害人反抗继续加害。
(五)其他:对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响程度、范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