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据本部96年12月31日台训(三)字第0960173397号函(谅达)续办,并依据CEDAW第3次国家报告期中审查书面意见本部回应表检视会议决议办理。 |
|||||
|
二、 |
查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4条之1规定:「学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
||||
|
三、 |
为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本部提供以下意见,请参考据以修订学则及学生请假相关规定,以协助怀孕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
|
|
(一)入学资格:学生因怀孕或生产并持有证明者,得于注册开始前,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年限依学生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之需要申请。 |
||||
|
|
(二)修业期限:学生因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之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 |
||||
|
|
(三)缺课及成绩考核:学生因怀孕或哺育幼儿之照顾,而核准之事(病)假、产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课时数逾全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者,该科目成绩得视需要与科目性质以补考或以其他补救措施弹性处理,补考成绩并按实际成绩计算。 |
||||
|
|
(四)休学年限:学生因怀孕、生产或为哺育幼儿申请休学者,其申请休学期间不计入休 学年限。 |
||||
|
|
(五)请假规定:注册、考试期间,学生因怀孕引发之事(病)假、产假,得持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或因哺育幼儿之突发状况亦得办理请假。学生因怀孕或哺育幼儿给假之假别,请参考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明订学生得请之假别。 |
||||
|
四、 |
请学校针对依法维护怀孕学生受教权而修订学则及学生请假相关规定之相关条文内涵充分讨论,提教务会议议决后再循相关程序发布、公告周知,并进行校内相关之宣导工作。 |
||||
|
五、 |
副本抄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请转知所属学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