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旨揭会议决议事项针对洩漏被害人隐私及个人资讯之处罚及对该等隐私资讯之保护规定,摘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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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职务或业知悉被害人资讯者,倘揭露身分隐私,除有 公务人员与各该专业法规可予以裁处外,另并得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之1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89条规定,以任何人之身分予以规范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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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贩运防制法第21条规定「因职务或业知悉持有人口贩运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违反则有刑法第132条洩漏国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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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性侵害、儿少性剥削及人口贩运被害人之身分资讯,媒体、任何人皆不得报导、记载或揭露被害人姓名、照片或影像声音、住址、亲属姓名或其关系、就读学校与班级、工作场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资讯,以符合儿权公约儿少最佳利益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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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另,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2条第2项及第27条第4项亦定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个人资讯之相关规定,学校或其他人员违反者,依同法第36条第2项规定,将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请加强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