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兹重申旨揭性别平等教育法各项规定: | ||||
(一)第12条: | |||||
1、学校应提供性别平等之学习环境,尊重及考量学生与教职员工之不同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并建立安全之校园空间。 | |||||
2、学校应订定性别平等教育实施规定,并公告周知。 | |||||
(二)第14条: | |||||
1、学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奖惩、福利及服务上之差别待遇。但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者,不在此限。 | |||||
2、学校应对因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处于不利处境之学生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处境。 | |||||
(三)第17条: | |||||
1、学校之课程设置及活动设计,应鼓励学生发挥潜能,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 |||||
2、国民中小学除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外,每学期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至少4小时。 | |||||
3、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5年制前3年应将性别平等教育融入课程。 | |||||
4、大专校院应广开性别研究相关课程。 | |||||
5、学校应发展符合性别平等之课程规划与评量方式。 | |||||
(四)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本法第17条第2项所定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应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认识及尊重不同性别、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性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课程,以提升学生之性别平等意识。 | |||||
二、 | 请加强宣导上开规定,以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