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109年11月11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90135279号函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28日北市教体字第1093097335号函办理(并复)。 |
|||||
二、 |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所询案内以检举进行调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绝受访情形,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及调查小组应以依职权调查所得资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报告并通知当事人处理之结果;倘疑似被害人对该处理之结果不服提出申复,则得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以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学校性平会重新调查,届时应请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