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学务处

有关函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询校园性别事件案之疑似被害人拒绝受访,后续调查程序究应中止或继续履行疑义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109年11月11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90135279号函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28日北市教体字第1093097335号函办理(并复)。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所询案内以检举进行调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绝受访情形,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及调查小组应以依职权调查所得资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报告并通知当事人处理之结果;倘疑似被害人对该处理之结果不服提出申复,则得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以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要求学校性平会重新调查,届时应请疑似被害人配合受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