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学务处

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相关规定,避免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下称性平会)进用不适任调查成员之情形一案,请依说明办理,请查照。

一、

依据109年9月24日本部第9届性平会第3次委员大会决议办理。

二、

为积极落实性平法第22条第1项及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下称防治准则)第22条规定「客观、公正、专业之原则」及维护调查专业品质,各级学校性平会成立调查小组成员,组成建议如下:

 

 (一) 

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人数,宜占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二) 

调查校园性侵害事件、或教职员工涉及性骚扰或性霸凌学生事件时,宜全数为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

三、

为达前揭目标,并依防治准则第22条第1项规定略以:「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调查专业素养之专家学者,应符合持有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调查知能高阶培训结业证书」,请各级学校依防治准则第2条第3款规定:「鼓励前款人员参加校内外校园性侵害、性骚扰及性霸凌事件处置研习活动,并予以公差登记及经费补助。」

四、

又防治准则第21条第3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针对担任调查小组之成员,应予公差(假)登记;其交通费或相关费用,由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及派员参与调查之学校支应。」,爰请国教署、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县(市)政府依据教师请假规则第4条第1项第9款及同规则第14条第2项规定,订定「针对获邀参与事件调查之教师,应由学校予以公假派代」措施,以鼓励中小学教师积极协助及参与事件之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