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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25日召開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研商會議決議,有關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事項,請查照。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加強宣導。
修正本部105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諒達)說明二(二),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認定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屬違反專業倫理者,倘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之虞相關處理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以外人員違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別事件),請依說明辦理。
近期發生學校人員處理未滿18歲學生間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因先詢問社政單位後未予通報致生遭受裁罰情事,仍請本權責加強宣導應依法通報事宜。
教育部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
衛生福利部函釋同性伴侶雖非親屬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
教育部性平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