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 2016-09-14 生衛組 教育部 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大 ( 學務 ) 字第 10 5 1 0 0 1 9 7 6 號 重 申 「校 園 如 發 生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應 確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稱 性 平 法 ) 及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 以 下 稱 防 治 準 則 ) 所 定 程 序 調 查 處 理 」。 一、依 據 本 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平 會 ) 近 期 調 查 處 理 學 校 違 法 案 件 之 處 理 建 議 辦 理 本 通 函 , 請 學 校 加 強 宣 達 周 知 。 二、依 性 平 法 第 2 1 條 第 1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 學 校 校 長 、 教 師 、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於 依 法 通 報 後 , 應 將 該 事 件 交 由 所 設 之 性 平 會 調 查 處 理 。 此 階 段 請 由 性 平 會 承 辦 人 員 聯 繫 疑 似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告 知 其 得 主 張 之 權 益 及 各 種 救 濟 途 徑 , 積 極 鼓 勵 其 向 性 平 會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 或 由 性 平 會 評 估 後 以 檢 舉 案 進 行 調 查 。 性 平 會 於 此 討 論 過 程 , 並 請 依 性 平 法 第 2 3 條 、 第 2 4 條 及 防 治 準 則 第 2 5 條 規 定 , 提 供 當 事 人 心 理 輔 導 、 保 護 措 施 與 必 要 協 助 事 項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願 , 減 低 當 事 人 雙 方 互 動 之 機 會 , 以 及 避 免 報 復 情 事 與 其 他 性 平 會 認 為 必 要 處 置 ( 如 校 園 危 機 因 應 、 要 求 校 內 人 員 對 相 關 當 事 人 保 密 以 避 免 勾 串 、 避 免 以 訛 傳 訛 形 成 不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等 ) 。 三、 另 請 學 校 將 上 開 法 令 規 定 列 為 1 0 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重 要 宣 導 事 項 , 務 必 宣 達 校 內 各 級 主 管 及 教 師 , 以 避 免 因 校 內 人 員 誤 解 法 令 , 致 違 法 或 以 不 當 之 程 序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造 成 對 被 害 人 之 二 度 傷 害 , 或 形 成 不 友 善 之 學 習 環 境 , 損 害 當 事 人 權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