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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招募與全民國防教育
一、兵役役期折抵規定:
(一)法令規定:
依教育部102年3月18日臺教學(六)字第1020039194號函訂定發布「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實施對象:
在營及以後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或軍事訓練之役男。
(三) 實施作法:
凡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包括軍訓、國防通識、全民國防),得向就讀學校軍訓室或教官室提出成績單正本,經核對、驗證無誤後,以每8堂課折減1日,折減役期。
(四)本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抵日數如下:
役男年次 |
役種 |
修習課程 |
可折減役(訓)期日數 |
折減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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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3年級相當層級進修學校 |
大專校院、五專後2年級相當層及進修學校 |
折減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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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次 |
常備兵役現役或替代役(1年) |
軍訓 |
每8堂課 |
每8堂課 |
30日 |
退伍日 |
國防通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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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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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至多7日 |
至多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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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次 |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4個月) |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
至多5日 |
至多10日 |
15日 |
第2階段(專長訓練)結訓日 |
(五) 兵役折抵申請辦法:
本校僅現場申請: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教務處教務組申請「有載記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成績」之成績單一份→軍訓室驗證、核章→繳交服役單位辦理折抵役期或訓期。
二、相關連結
全民國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