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單位:教育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3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50102505號
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案。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二、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