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學校人員處理未滿18歲學生間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因先詢問社政單位後未予通報致生遭受裁罰情事,仍請本權責加強宣導應依法通報事宜。
一、有關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發生性騷擾事件之通報,前經本部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94年7月6日童保字第0940053249號、97年9月23日童保字第0970053335號、97年10月2日童保字第0970053339號及98年3月30日童保字第0980053069號函釋示(如附件),明文周知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之行為(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7款),屬「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應依同法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之兒童及少年。
二、 依據上開規定,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關懷e起來」網站點選「線上通報保護事件」,於通報指引頁面勾選「未滿18歲」、「對兒少不當行為或兒少為不當行為」後,再點選「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單進行通報。
二 、依據上開規定,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關懷e起來」網站點選「線上通報保護事件」,於通報指引頁面勾選「未滿18歲」、「對兒少不當行為或兒少為不當行為」後,再點選「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單進行通報。
三、現行社政單位人員依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1日「105年度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品質提升研商會議」決議,告知學校人員無須通報乙節,本部業於105年7月1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294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釐清是否變更歷年見解,並請該部具體規範通報標準,於該部尚未有明確通知前,仍應維持現行兒童及少年遭受疑似性騷擾情事應予法定通報之作法,並請加強宣導,以避免學校人員因延遲通報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