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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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广亚学校财团法人育达科技大学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规定」

卫生福利部109年2月25日召开保护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研商会议决议,有关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事项,请查照。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处理违反性别平等教育法事件处理程序及裁罚基准」第4点规定,自即日生效。
重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2条、第14条、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请加强宣导。
修正本部105年12月9日台教学(三)字第1050169132号函(谅达)说明二(二),有关学校调查处理教师涉及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认定非属情节重大或认定属违反专业伦理者,倘认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权法)之虞相关处理程序,请查照并转知所属知照。
为避免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以外人员违法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校园别事件),请依说明办理。
近期发生学校人员处理未满18岁学生间疑似校园性骚扰事件,因先询问社政单位后未予通报致生遭受裁罚情事,仍请本权责加强宣导应依法通报事宜。
教育部重申「校园如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确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称性平法)及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称防治准则)所定程序调查处理」。
卫生福利部函释同性伴侣虽非亲属
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1条之期日疑义
教育部性平函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