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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107年8月20日臺教學(六)字第1070134243B號令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上,除已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
    前項判定免役體位之學生,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免役證明書,於註冊入學時查驗後免辦緩徵。
三、本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應辦理緩徵之學生,於註冊入學時,應檢送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資料交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緩徵申請。
    前項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未檢送申請資料者,其後續兵役問題由學生自負責任。
四、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申請緩徵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如附件一),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本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不得緩徵情形者,應予核准,並將名冊送還本校,對不得緩徵者,於文內敘明學號、姓名、人數。
    前項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五、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本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如附件二),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六、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本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如附件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復學、轉學或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七、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
    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本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
  學資格或學籍。
八、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三)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持有結訓令,或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持有補充兵證明書。
    前項第一款應屆畢業之學生,本校得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本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如附件四),函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第一項第三款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已核准之緩徵,本校得免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九、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