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依本校學則第34條規定本校學生未經請假或已逾最高請假天數缺席者為曠課。本校學生因請假(不含公假)及曠課致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本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照顧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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