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
(1)畢業。
(2)休學、退學等中途離校者。
二、作業程序:
凡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除由學校依規定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依
註冊組所提供之名單列冊函報其徵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外,學生本人
按兵役法規定,亦須於離校後三十日內,向徵 額所在地-鄉(鎮、區
、市)公所自行申報離校。(本項凡離校學生均須遵守,學校不另行通知)。
上述「離校之日」之起算日如下:
(1)畢業者-為畢業典禮(或核畢業)之日。
(2)休、退學者-為辦妥休、退學(登記)之日。
(3)經學校開除或勒令退學者-為核定公告(通知)之日。
(4)應註冊而未註冊(勒休)者-為核定通知之日。
又學校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後,一經送出不得變更,如
有特殊原因應報請教育、內政兩部專案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