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109年5月8日、同年9月11日本部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3、5次會議及109年7月17日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54次會議決議辦理。 |
|||||
|
二、 |
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本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均諒達)辦理,合先敘明。 |
||||
|
三、 |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本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
||||
|
四、 |
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本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