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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

学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
一、本作业要点依据107年8月20日台教学(六)字第1070134243B号令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申请缓征作业要点」订定本要点。
二、本校在学学生,兵役年龄在十九岁以上,除已由直辖市、县(市)征兵检查会判定免役体位者外,均应申请缓征。
    前项判定免役体位之学生,应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领取免役证明书,于注册入学时查验后免办缓征。
三、本校于每学期通知注册入学之同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应办理缓征之学生,于注册入学时,应检送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相关资料交由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办理缓征申请。
    前项应行办理缓征之学生未检送申请资料者,其后续兵役问题由学生自负责任。
四、于注册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申请缓征学生之户籍地(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区)别)分别缮造申请缓征学生名册(如附件一),送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
    直辖市、县(市)政府接到本校造送之申请缓征学生名册,经查无不得缓征情形者,应予核准,并将名册送还本校,对不得缓征者,于文内叙明学号、姓名、人数。
    前项经核准缓征之学生志愿于专科以上学校在学寒、暑假期间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时,仍受征集。
五、申请缓征学生名册未送达直辖市、县(市)政府前,学生收受征集令时,得由本校出具暂缓征集用证明书(如附件二),交由学生本人、户长或其家属持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缓征。
六、经核准缓征之学生,延长修业年限者,本校应于次学期注册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缮造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名册(如附件三)送其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继续办理缓征。
    前项学生复学、转学或转系(科)而影响原核准修业年限者,均应重新办理缓征。
七、应受征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缓征:
  (一)肄业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
  (二)入学学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
  (三)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未经内政部核定,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
    原等级之学校。
  (四)就读大专校院以下进修学校年龄逾二十八岁仍未毕业。
  (五)就读前款以外学校年龄逾三十三岁仍未毕业。
    前项学生应征服役入营后,本校依兵役法等相关法令之规定,保留其入
  学资格或学籍。
八、经核准缓征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缓征原因消灭:
  (一)毕业。
  (二)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
  (三)经核准缓征之学生志愿于寒、暑假期间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训练期满结训为后备役持有结训令,或停止训练时在营时间逾三十日,以已训补充兵列管持有补充兵证明书。
    前项第一款应届毕业之学生,本校得免造送毕业离校缓征原因消灭名册。
    第一项第二款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之学生,本校应于学生离校之日起三十日内,缮造离校学生缓征原因消灭名册(如附件四),函知其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废止其缓征核准,并依法征集服役。
    第一项第三款缓征原因消灭之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废止已核准之缓征,本校得免造送离校学生缓征原因消灭名册。
九、本要点陈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