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部96年12月31日台訓(三)字第0960173397號函(諒達)續辦,並依據CEDAW第3次國家報告期中審查書面意見本部回應表檢視會議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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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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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本部提供以下意見,請參考據以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以協助懷孕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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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學資格: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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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業期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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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課及成績考核: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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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學年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 學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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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假規定: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請參考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明訂學生得請之假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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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請學校針對依法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而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之相關條文內涵充分討論,提教務會議議決後再循相關程序發布、公告週知,並進行校內相關之宣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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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轉知所屬學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