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
(1)毕业。
(2)休学、退学等中途离校者。
二、作业程序:
凡缓征原因消灭之学生,除由学校依规定离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
注册组所提供之名单列册函报其征额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外,学生本人
按兵役法规定,亦须于离校后三十日内,向征 额所在地-乡(镇、区
、市)公所自行申报离校。(本项凡离校学生均须遵守,学校不另行通知)。
上述「离校之日」之起算日如下:
(1)毕业者-为毕业典礼(或核毕业)之日。
(2)休、退学者-为办妥休、退学(登记)之日。
(3)经学校开除或勒令退学者-为核定公告(通知)之日。
(4)应注册而未注册(勒休)者-为核定通知之日。
又学校造送离校学生缓征原因消灭名册后,一经送出不得变更,如
有特殊原因应报请教育、内政两部专案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