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者:
1、凡在校办理缓征者,毕业时为缓征原因消灭,本校已依法规统一于毕业当年6月30日止。
2、凡在校办理尽后召集者,毕业后为尽后召集原因消灭,本校已依法规统一于毕业当年6月30日止。。
3、凡考取研究所愿意继续深造者,于接到征集令时,须持研究所录取通
知,及征集令至所属征额地─乡(镇、区、市)公所兵役课,申请暂缓征
集,待注册入学后,再由学校依规定重新申请缓征。
(二)因故未能如期毕业者(延毕)作业程序:
1、凡因故未能毕业而接到「征集令」时,应即持「征集令」及「学生
证」向所属征额地─乡(镇、区、市)公所兵役课申请 暂缓征集,并缴还
「征集令」,如承办人员要「未毕业证明」时,可向其说明:「学校证明
(即未毕业名册)依规定由学校于七月七日前函报县(市)政府,个人所持证明
仅有学生证(毕业者,学生证则由学校收回),学生证即是在学证明」。
2、凡因缺学分未能如期毕业而修业年限未满者,须于下学年度(即本年九
月份)来校注册,以便依规定检讨办理延长修业(缓征或尽后召集)年限。
3、如缺修第二学期学分而具有役男(未服役)身份者,依规定第一学期亦须
到校办理注册,以便继续予以缓征,如不办理注册,或休学而被征集入营
(第二学期无法来校补修学分) 时,其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