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学校人员处理未满18岁学生间疑似校园性骚扰事件,因先询问社政单位后未予通报致生遭受裁罚情事,仍请本权责加强宣导应依法通报事宜。
一、有关未满18岁之儿童及少年发生性骚扰事件之通报,前经本部依据前内政部儿童局94年7月6日童保字第0940053249号、97年9月23日童保字第0970053335号、97年10月2日童保字第0970053339号及98年3月30日童保字第0980053069号函释示(如附件),明文周知教育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遭受性骚扰应属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14款规定之行为(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第17款),属「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应依同法于24小时内通报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机关,俾及时保护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之儿童及少年。
二、 依据上开规定,请学校通报权责人员于「关怀e起来」网站点选「线上通报保护事件」,于通报指引页面勾选「未满18岁」、「对儿少不当行为或儿少为不当行为」后,再点选「儿少保护事件通报」表单进行通报。
二 、依据上开规定,请学校通报权责人员于「关怀e起来」网站点选「线上通报保护事件」,于通报指引页面勾选「未满18岁」、「对儿少不当行为或儿少为不当行为」后,再点选「儿少保护事件通报」表单进行通报。
三、现行社政单位人员依卫生福利部105年6月1日「105年度儿童及少年保护责任通报品质提升研商会议」决议,告知学校人员无须通报乙节,本部业于105年7月18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050082940号函,请卫生福利部厘清是否变更历年见解,并请该部具体规范通报标准,于该部尚未有明确通知前,仍应维持现行儿童及少年遭受疑似性骚扰情事应予法定通报之作法,并请加强宣导,以避免学校人员因延迟通报遭受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