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以外人员违法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简称校园别事件),请依说明办理。 2016-12-02 生卫组 一、为 使 学 校 落 实 处 理 校 园 性 别 事 件 程 序 之 正 当 性 , 本 部 前 于 1 0 5 年 9 月 1 0 日 以 台 教 学 ( 三 ) 字 第 1 0 5 0 1 2 7 7 0 5 号 函 , 重 申 学 校 应 确 依 性 别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简 称 性 平 法 ) 及 依 校 园 性 侵 害 性 骚 扰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准 则 ( 以 下 称 防 治 准 则 ) 所 定 程 序 调 查 处 理 校 园 性 别 事 件 。 并 提 醒 学 校 依 性 平 法 第 2 1 条 第 1 项 及 第 3 项 规 定 , 于 知 悉 发 生 校 园 性 别 事 件 依 法 通 报 后 , 应 将 该 事 件 交 由 所 设 之 性 平 会 调 查 处 理 , 并 请 由 性 平 会 承 办 人 员 联 系 疑 似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告 知 其 得 主 张 权 益 及 各 种 救 济 途 径 , 积 极 鼓 励 其 向 性 平 会 提 出 申 请 调 查 , 或 由 性 平 会 评 估 后 以 检 举 案 进 行 调 查 。 性 平 会 于 此 讨 论 过 程 , 并 请 依 性 平 法 第 2 3 条 、 第 2 4 条 及 防 治 准 则 第 2 5 条 规 定 , 提 供 当 事 人 心 理 辅 导 、 保 护 措 施 与 必 要 协 助 事 项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愿 , 减 低 当 事 人 双 方 互 动 之 机 会 , 以 及 避 免 报 复 情 事 与 其 他 性 平 会 认 为 必 要 处 置 。 二、为 落 实 上 开 处 理 程 序 , 请 学 校 于 校 内 防 治 规 定 定 明 , 校 内 系 所 、 教 学 或 辅 导 单 位 人 员 于 知 悉 学 生 发 生 校 园 性 别 事 件 , 除 应 告 知 校 内 权 责 人 员 于 2 4 小 时 内 完 成 通 报 外 ( 知 悉 至 完 成 通 报 , 均 于 2 4 小 时 之 内 ) , 倘 学 生 表 明 仅 愿 接 受 前 开 教 学 或 辅 导 人 员 之 辅 导 或 协 助 时 , 渠 等 人 员 仍 应 知 会 学 校 性 平 会 专 责 人 员 , 由 性 平 会 专 责 人 员 告 知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与 可 协 助 处 理 之 范 畴 ( 仅 提 供 辅 导 或 协 助 支 持 , 不 应 涉 及 事 件 调 查 及 认 定 事 实 ) , 以 避 免 发 生 程 序 瑕 疵 及 违 法 疑 义 。 三、上 开 防 治 规 定 修 订 内 容 请 提 交 学 校 性 平 会 讨 论 确 定 , 并 经 校 务 会 议 通 过 后 , 公 告 周 知 校 内 人 员 , 并 积 极 加 强 宣 导 , 避 免 有 违 法 调 查 情 事 发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