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学务处

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1条之期日疑义

  • 2016-09-05
  • 生卫组

来文单位:教育部
发文日期: 中华民国105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台教学(三)字第1050095339号
 
所询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31条之期日疑义。
一、有关期日之规定应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之规定。性平法第31条所定2个月内完成调查之起迄日,以学校书面通知受理之公文书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项前段规定),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召开会议议决通过调查报告之日为迄日,以资明确该等期日之合算。
二、性平法第31条第3项所定2个月内之期程则指性平会通过该调查报告之次日起,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惩处)建议自行或移送权责机关完成议处决定后,于该期限内(2个月),将处理之结果(包含调查及议处结果),以书面载明事实及理由通知申请人、行为人(前2者一并提供调查报告)及检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