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申「校园如发生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确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称性平法)及依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以下称防治准则)所定程序调查处理」。 2016-09-14 生卫组 教育部 中华民国 105 年 09 月 10 日 大 ( 学务 ) 字第 10 5 1 0 0 1 9 7 6 号 重 申 「校 园 如 发 生 性 侵 害 、 性 骚 扰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应 确 依 性 别 平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称 性 平 法 ) 及 依 校 园 性 侵 害 性 骚 扰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准 则 ( 以 下 称 防 治 准 则 ) 所 定 程 序 调 查 处 理 」。 一、依 据 本 部 性 别 平 等 教 育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性 平 会 ) 近 期 调 查 处 理 学 校 违 法 案 件 之 处 理 建 议 办 理 本 通 函 , 请 学 校 加 强 宣 达 周 知 。 二、依 性 平 法 第 2 1 条 第 1 项 及 第 3 项 规 定 , 学 校 校 长 、 教 师 、 职 员 或 工 友 知 悉 发 生 校 园 性 侵 害 、 性 骚 扰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于 依 法 通 报 后 , 应 将 该 事 件 交 由 所 设 之 性 平 会 调 查 处 理 。 此 阶 段 请 由 性 平 会 承 办 人 员 联 系 疑 似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告 知 其 得 主 张 之 权 益 及 各 种 救 济 途 径 , 积 极 鼓 励 其 向 性 平 会 提 出 申 请 调 查 , 或 由 性 平 会 评 估 后 以 检 举 案 进 行 调 查 。 性 平 会 于 此 讨 论 过 程 , 并 请 依 性 平 法 第 2 3 条 、 第 2 4 条 及 防 治 准 则 第 2 5 条 规 定 , 提 供 当 事 人 心 理 辅 导 、 保 护 措 施 与 必 要 协 助 事 项 、 尊 重 被 害 人 之 意 愿 , 减 低 当 事 人 双 方 互 动 之 机 会 , 以 及 避 免 报 复 情 事 与 其 他 性 平 会 认 为 必 要 处 置 ( 如 校 园 危 机 因 应 、 要 求 校 内 人 员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保 密 以 避 免 勾 串 、 避 免 以 讹 传 讹 形 成 不 友 善 校 园 环 境 等 ) 。 三、 另 请 学 校 将 上 开 法 令 规 定 列 为 1 0 5 学 年 度 第 1 学 期 重 要 宣 导 事 项 , 务 必 宣 达 校 内 各 级 主 管 及 教 师 , 以 避 免 因 校 内 人 员 误 解 法 令 , 致 违 法 或 以 不 当 之 程 序 处 理 校 园 性 侵 害 、 性 骚 扰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造 成 对 被 害 人 之 二 度 伤 害 , 或 形 成 不 友 善 之 学 习 环 境 , 损 害 当 事 人 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