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部105年12月9日台教学(三)字第1050169132号函(谅达)说明二(二),有关学校调查处理教师涉及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认定非属情节重大或认定属违反专业伦理者,倘认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权法)之虞相关处理程序,请查照并转知所属知照。
一、依本部第7届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第5次委员会议(106年3月23日召开)决议办理。
二、 旨揭函文说明二(二)原函释意见为「如为性骚扰或性霸凌属实非属情节重大,或认定教师违反专业伦理之情形,倘认有违反儿权法疑义,建议先将调查报告初稿转请地方社政主管机关厘清确认有违反儿权法之事实,再录为调查报告援引之违法依据,并由性平会对学校提出依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之惩处建议。」,为避免影响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1条第3项执行议处程序之时程,修正为「教师涉及对未满18岁学生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经学校调查属实者,除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1条第3项规定,自行或移权责单位审议惩处外,倘调查结果认该教师对未满18岁学生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恐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各款情形之虞,宜请学校依法将调查报告转请地方社政主管机关审议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