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卫生福利部113年11月20日卫部护字第1139002177号函办理。
二、前函重点摘述如下:
(一)依据儿少法第49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儿少为遗弃、身心虐待等15款不当对待行为,违者应依同法第97条规定,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称。其立法目的系为保障儿少免于遭受任何形式之暴力,违者并得透过公告姓名处分,以示警其他潜在被害人。
(二)有关教育主管机关或学校调查成立之校长及教职员工对儿少所为性别事件,倘符合儿少法第49条第1项行为之构成要件,依同法第97条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上开规定裁罚。业经该部召开会议决定以案管制流程,自113年3月1日起,针对违反儿少法第49条第1项规定之行为人为校长、教职员工、社团老师教练者,由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洽教育主管机关提供调查报告,并参考其调查结果,评估是否依儿少法第97条裁处。
(三)另依据行政罚法第27条第1项至第3项之规定,移送社政主管机关依儿少法第97条卓处者,亦请注意前开行政罚法所规定之裁处时效。
三、爰依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31条第1项后段之规定,请各地方政府及学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清查3年内(裁处权时效内)调查校长及教职员工所涉校园性别事件,且被害人为18岁以下之案件,认定行为情节重大(如其惩处为记过、变更身分者),依职权将调查报告及相关卷证资料函送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依儿少法第97条规定审议裁处。
(二)尔后校长及教职员工所涉校园性别事件,且被害人为18岁以下之案件,经调查认定属实且行为情节重大者,亦请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将调查报告及相关卷证资料函送直辖市、县(市)社政主管机关依儿少法第97条规定审议裁处。
四、另重申本部108年8月22日台教学(三)字第1080108133号函(谅达)示规定,为落实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为属实之学校人员,请依据性平法第41条(原条次为第35条)第2项规定,请事件管辖学校或机关应将行为人为校长、教职员工调查属实之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调查报告函送当地法院或地方检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检察官于案件侦审过程据以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