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达科大 学务处

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41条第2项及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第31条第1项规定,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儿少法)第97条规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园性别事件行为人姓名,以供家长及学生知悉,避免儿童及少年受害,请依说明办理及周知所属,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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