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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一、本作業要點依據103年2月24日臺教學(六)字第1030017601B號令頒「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生,經本校查驗學籍屬實,並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本校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包括轉學生)繳驗退伍(補充兵結訓)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交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本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之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儘後召集,其有效期限至其預定畢業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本校造送之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經查符合申請儘後召集情形者,將名冊送還本校,對不得申請儘後召集者於備考欄註明。本校對於未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得於接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本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二),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復學、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申請辦理儘後召集。
七、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未具學籍。
(二)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本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廢止其儘後召集核准。
九、本要點陳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