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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尽后召集作业要点
学生申请尽后召集作业要点一、本作业要点依据103年2月24日台教学(六)字第1030017601B号令颁「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申请尽后召集作业要点」订定本要点。
二、就读专科以上学校之学生,经本校查验学籍属实,并具有后备军人或补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尽后召集。
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志愿于寒、暑假期间接受常备兵役军事训练,训练期满结训,具后备军人或补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三、本校于每学期注册入学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当学年度考取之新生(包括转学生)缴验退伍(补充兵结训)证明及身分证(影本),交由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办理尽后召集申请。
四、本校应于每学期正式上课日起二个月内,依申请尽后召集之学生户籍地(直辖市、县【市】)分别缮造尽后召集申请学生名册(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尽后召集,其有效期限至其预定毕业日止。
五、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接到本校造送之尽后召集申请处理名册,经查符合申请尽后召集情形者,将名册送还本校,对不得申请尽后召集者于备考栏注明。本校对于未核准尽后召集之学生,得于接到核定通知后三十日内申请复核。
六、经核准尽后召集之学生,延长修业年限者,本校应于当年十月二十日前,缮造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名册(格式如附件二),送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继续办理尽后召集。
前项学生复学、转系(科)而影响原核准修业年限者,均应重新申请办理尽后召集。
七、应受召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尽后召集:
(一)未具学籍。
(二)学籍无修业年限。
八、经核准尽后召集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尽后召集原因消灭:
(一)毕业。
(二)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
前项第一款之学生(不包括第一学期)免造尽后召集原因消灭名册。
第一项第二款休学、退学、经开除学籍或中途离校之学生,本校应于学生离校之日起三十日内,缮造尽后召集原因消灭学生名册(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废止其尽后召集核准。
九、本要点陈校长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