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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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團全名為「幸福福利社」以下簡稱為本社。為服務性之學生社團。
2.幸福福利社的成立,主要為有效推動學校輔導工作,增進同學對學生輔導工作之認識
,並促進學生健全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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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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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輔導志工組織設指導老師一人,督導由資源教室主任擔任;指導老師由中心輔導老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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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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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校輔導志工組織甄選成員之資格及程序如下:
資格:
凡本校學生具有服務者,均可提出申請,經由篩選成為見習志工。
程序:
初審:見習志工在參與資源教室開設之課程及服務,兩個月達合格時數,得取得志工身分。
複審:成為志工者,於中心參與課程培訓及服務,一年內達合格時數,得授予證書。
第 二 條 凡經錄取為本校輔導志工組織之志工,須接受輔導相關課程之訓練。
第 三 條 全年參與志工課程總時數達30小時,服務總時數達80小時(含以上),使取得志工服務證書。
第 四 條 本社輔導志工組織權力如下:
1.可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出席本社所有培訓課程及專業課程之輔導。
3.依本章程規定之參與本社社務。
4.本校輔導志工可優先參加資源教室或校外主辦之輔導活動。
第 五 條 本社輔導志工組織義務如下:
1.依個人時間每週至少二小時到資源教室值班。
2.管理資源教室圖書及錄影帶等。
3.協助資源教室心理衛生或相關講座之舉辦。
4.資源教室環境整潔之維護。
5.製作、發送及張貼各項海報、宣傳品等。
6.協助聯繫工作。
7.反應同學的心理需要。
8.發現並轉介有需要協助的同學。
9.資源教室老師交辦事項或其他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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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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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社設社長一名,任期為一年得以連任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志工處理社務。
第 二 條 社長職權如下:
1.領導組織本社團各幹部。
2.召開幹部會議及志工大會。
3.視需要時得以調整本社組織與各組職權。
4.委任本社各組幹部。
第 三 條 社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執導老師指派副社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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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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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名。
第 二 條 上屆社長卸任轉任副社長一職,進而協助社長帶領社務。
第 三 條 副社長職權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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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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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社設置文書、活動、美宣、器材、總務、等五組,各組設組長一名。
第 二 條 各組組長需負責領導該組組員,完成指導老師與社長賦予之工作。
第 三 條 各組組長直接向社長負責;社長直接向指導老師負責。
第 四 條 各組職權如下:
文書組:
1.本社之文書處理。
2.社團資料、會議紀錄、建檔與處理。
3.協助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之活動。
活動組:
1. 負責各組織活動規劃與企劃書撰寫。
2. 活動場地之借用。
3. 本社志工訓練課程編排督導。
4. 協助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之活動。
美宣組:
1. 負責對外機關院校內相關之活動佈置與聯繫。
2. 協助維持資源教室之美編佈置與整潔。
3. 協助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之活動。
器材組:
1.活動器材借用、歸還、存放及搬運。
2.協助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之活動。
總務組:
1.收納社費、財務整合、現金支出。
2.總務長保管存摺 。
3.協助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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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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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之實行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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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得以實際需要修訂,但須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幹部會議提案,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議幹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使得提案修訂之。
由社長請志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志工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使得通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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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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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將資源教室、學輔中心測驗及諮商晤談資料等重要資料外流者,視實際情形予以懲處。
第 二 條 幹部記功。
該學期擔任社長認真負責完成社團職務內之相關事務者,由指導老師依其表現
,簽請記功或嘉獎以茲獎勵。
第 三 條 社員記功
積極參與校內外社團活動,經由社長提名,簽請指導老師同意後記嘉獎乙支。
第 四 條 罰則
擔任幹部未能盡責者,予以退社處分。
第 五 條 本社團志工如發生嚴重影響校譽與社團之事情、未能遵守並配合社團活動,予以退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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